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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高新企业的研发费用
在我们申请高新企业时,我们的研发费用的多少及比例将是我们申请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今天我就跟大家分享下如何确定我们的研发费用。
首先我们看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如何对无形资产的计价进行限定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会计制度》又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现行的会计规范,企业的研发费用应全部采用费用化,即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但是,在某些行业,采用费用化明显可能导致企业借此来规避税收。例如,软件行业,其制造成本并不大,其最主要的支出就是研发费用,如果对行业的研发费用采用全部费用化的会计政策,则有违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甚至会导致这些企业的资产被低估。
    其次,我们研发的某些产品不是为了本期收益,而是在经过一个较长时间以后才能表现出来的收益。单纯的费用化,无法体现出这种支出获得的收益是由几个会计期间获得的,也就无法向报表的外部使用者提供一个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因此,将研发费费用化不符合配比性原则。大多数无形资产在尚未开发成功的会计期间里可能不产生任何收益,却要承担大量的开发费用,而开发成功以后的受益会计期间仅摊销少量的申请、注册费用,显然很不合理。同样,就会计原则所要求的真实性来看,费用化也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因为有些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很大,如果仅以最后阶段的申请、注册费用计价,势必使得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甚远。就其相关性来说,也不便于考核无形资产开发的投资效益。
另外,在研发费用的处理中,如果本身数额比重不大,计入管理费用是合理的。但就目前来说,在科技飞速进步的大环境中,研发费用的比重大幅增加,这就要求会计工作者必须从客观现实出发来看待这个问题,在研发费用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还按制度记入“管理费用”,既夸大了“管理费用”,也扭曲了资产价值,无法真实体现企业的价值,极可能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本人的一些见解,希望能可朋友们带来帮助,谢谢!
   
 
                                                                 ——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