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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我们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中,会经常碰到招待费的处理,业务招待费的范围较广,然后又影响到整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业务招待费的界定与比例就必须正确进行会计处理,下面我就跟大家分享下本人的一些见解。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对于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希望本人的一点工作经验能给大家带来帮助,谢谢大家继续关注本所的博客!
 
                                                                                                                            泓信联合:张明生
201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