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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进行项目研发和科技创新时会产生相应的研发费用,而研发费用的列支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等优惠时是有严格要求的。许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做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时不符合要求,要么没有分出费用的明细,要么记账科目使用不正确。那么,企业的研发费用如何处理才比较妥当呢?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研发费用的产生必须合规,必须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入账时研发费用必须与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严格区分开。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二,研发费用在入账时必须单列明细进行核算,可在管理费用中设“管理费用—研发费”科目,然后再按费用类别分列明细。一般来说研发费用主要可以分为技术图书资料费、消耗的材料费用、燃料动力费用、研发人员的工资及津贴等、仪器设备的折旧和租赁费、涉及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研发产品的模具制造费、研发项目实验费和研发项目的评审验收费用等等。企业在入账时可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参照以上几个类别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科目下设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如果企业同时进行多个项目的研发,那么发生的研发费用需要按不同项目进行归集。如果账务上未分研发项目进行研发费的核算,那么企业需要设台账分项目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
第四,对于研发费用的发生,不同行业其研发费用的列支情况也不同,费用明细类别不同,同一种费用的比例也不同。所以企业在据实列支研发费用的同时,也要依据行业自身的合理比例进行规范,做到合理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具体加计扣除的规定是: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所以,当企业有研发费用的发生,就可以考虑申请享受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如果企业已有一定的研发成果,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那么也可以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也能够享受所得税的优惠。企业在申请时需要递交相关资料,申请加计扣除时,需要递交加计扣除的税务专项鉴证报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就需要递交近一年收入和近三年研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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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泓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张桂珍
                                           2013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