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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9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时对专用发票有哪些规定?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时因为产品的质量问题或其他事项,会发生销售退回或客户要求销售折让的情况,这时企业可能已经开具了销售发票。尤其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其使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时,专用发票的处理有哪些规定呢?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或者销售折让的,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在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在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未付货款但销售方已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并将其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余不得撕下。再将从原购买方收到的原抵扣联、发票联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和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3、在购买方已付(或未付)货款,但已作账务处理时,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销货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时,发票处理一定要符合规定,否则在税收抵扣上将留下问题。如果您不了解如何操作,欢迎致电0755-82537159进行咨询。感谢您关注我们的博客。
深圳泓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张桂珍
20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