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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企业之间发生业务应如何定价和确定所得额?
 
许多企业因为发展需要,会投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这样就形成了许多企业间的关联关系。大多企业往往会和自己的关联方发生许多业务往来,但是,对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许多企业又不确定该如何定价才不违反税收规定。那么关联方企业之间发生业务时应该如何定价和确定相应的所得额呢?
根据税收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所谓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如果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且明显有失公允的,税务机关主要将采用以下一些方法进行调控,重新确定企业的所得额: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
2、再销售价格法: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
3、成本加成法: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
4、交易净利润法: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
5、利润分隔法: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
另外,如果企业与其关联方存在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企业在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时,定价非常重要,必须合理合规,又要能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否则,将给企业带来损失或麻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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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泓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张桂珍
                                             2013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