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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正是我们报汇算清缴的时间,但是我们好多客户不是很了解汇算清缴,今天就跟先跟大家分享分享哪些亏损是不能在汇算清缴前弥补的?
简答概况下,大概有八大类:1、超过五年的亏损余额不允许弥补;2、减免税收入不得用于弥补应税亏损;3、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税所得项目亏损;4、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5、核定征收亏损不得弥补;6、被投资企业亏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7、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8、一般性合并、分立前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今天着重跟大家分析下我们经常碰到的三种情况,一是,超过五年的亏损余额不允许弥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纳税人多次发生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其亏损可以连续用从亏损年度的次年起5年内的所得弥补。在纳税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亏损年度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亏损弥补的最长年限为5年,在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先亏先补,按顺序计算弥补期。超过5年弥补期仍未弥补完的,则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只能在税后弥补或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二是,被投资企业亏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三是,一般性合并、分立前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希望上面跟大家分享的大家的汇算清缴知识能对大家的汇算清缴工作能有所帮助,欢迎大家致电0755-82537079咨询相关问题。
 
 
 
 
                                      泓信联合:张明生
                                       201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