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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正值汇算清缴时期,我们有一客户在汇算清缴前补缴了一部分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那么这些补缴的税款可以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吗?如果可以扣除的话,我们又怎么操作呢? 
   我查阅了一些资料,发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还有一条规定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税款,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还有就是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扣除而没有扣除或者是少扣除的部分,我们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是可以在该费用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其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所以说根据上述查阅的资料以及我们碰到的情况,我们补缴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但是假如我们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是可以在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是其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希望上面的分享能给大家汇算清缴带来帮助,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大家致电0755-82537079,我们一起讨论,共同成长!谢谢大家关注我所的博客!
 
 
                                          泓信联合:张明生
                                            2014-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