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业务范围纳税筹划及实务

业务范围 >> 纳税筹划及实务

深圳市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两免三减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常被人们称为两免三减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技术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规定逐年,结转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只有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即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从事的行业属于税法列举的10种行业,才能有资格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最新《行政许可法》的规格,凡符合条件的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只需向当地税务机关递交一份《关于申请两免在减半的报告》,然后备案一下即可。另外,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上有所不同,可能还会要你提供其他一些如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记复印件等等证件。

 

二、软件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2.5%)。(国税函【2009】第202号)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财税【2009】第069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仅限查帐征收企业)。

四、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3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200811日起,元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国发[2007]39号)

五、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2008年前已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原享受两年免征所得税的,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年度从2008年度起算。享受至期满的原高新技术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 [2008]172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其他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八、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201012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