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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有以下四种:

一、无保留意见
    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合法性与公允性,没有在审计过程中受到限制,且不存在应当调整或披露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保留意见
   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国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当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会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否定意见
    当注册会计师确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和歪曲,以至会计报表不符合国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会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无法表示意见
    只有当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无法确定会计报表的合法性与公允性,注册会计师才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不同于否定意见,它仅仅适用于注册会计师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形。如果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必须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论无法表示意见还是否定意见,都只有在非常严重的情形下采用。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通过增加一个强调事项段修正审计报告,而该事项在会计报表中得到更详细的披露和广泛的讨论,增加这一强调事项段并不影响审计意见。因为从理论上讲,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并不对会计报表构成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审计意见的类型,只是增加信息含量,提请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